竞赛规则quot熊爆quot2

探险越野赛是山地户外运动的一种形式。为了适应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要求,充分利用我国山地大国的的自然资源条件,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,特制定此比赛规则

定义

1.探险越野赛(adventurerace,简称AR赛)是指一组在自然场地中连续进行的多项目的体育竞赛,包括单日多项赛及多日多项赛。

2.累计时间:完成比赛的时间加上罚时时间。

3.关门时间:是指在比赛中途或终点设置的终止比赛的时间。

4.项目规定:多个越野项目(3个以上)、自然场地、连续进行、无机械动力。

计时与成绩

1.总则完成比赛累计时间少者为胜。

2.计时

2.1采用电子计时与/或手动计时;

2.2除特殊规定外,从比赛起点至比赛终点为连续计时。

3.完赛和退赛

3.1宽赛是指参赛运动员在关门时间内核要求完成全程赛段的行为;

3.2赛是指参者在比赛中主动提出放弃比赛的行为。

4成绩与名次

4.1成绩:参赛体/个人完成比赛所用累计时间;

4.2名次核累计时间从少到多依次列的顺序。

装备

1.比赛装备:计时芯片、跟踪器、号码布/衣、比赛服/鞋、项目装备(如自行车、直排轮)等。比赛装备是参加比赛运动员必备的最少装备。

2.辅助装备:水袋、登山杖等,轴助装备也可以成为必备装备,由各比赛根据具体情况确定。

比赛路线

1.比赛路线须满足比赛项目的要求,项目、距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

2.规定的比赛路线应设有统一的路标,路标一般设置在赛道前进方向的右侧。如在夜间进行比赛,必须设置带有反光材质的路标,作为夜间比赛方向的指引,运动员须沿有标记的赛道比赛。

3.安全性要求

3.1在地形、地势复杂路段应有明确的警示标识;运动员须按标识要求进行比赛,如减速、自行车推行等。

3.2在危险路段必须设置相关的保护措施或者修路面,必要时安排裁判员指引;

3.3保护措施的设置必须保证不会帮助、妨碍或危及到比赛中的运动员;

3.4在特殊天气情况下要设置特定路段的风险监控(如洪水、滚石等),确保路线安全。

交替站

1.在赛道中,项目间的交换处设有交替站。运动员必须按照竞赛规程将下一项目所需器材放入指定的器材箱,由组委会将器材箱运至交替站。

2.器材箱使用前后均需由运动员将器材箱盖好。

3.交替站同时作为能量补充点时,站内任何难以降解的与能量补给相关的物品(如食品塑料包装、纸杯、矿泉水瓶等)不得带出

中立援助

1.中立援助是指对正常比赛成绩不造成明显影响的第三方援助,如接受食品,器材维修等。

2.运动员可以从任何人士那里得到援助。

3.竞赛器材除外。

医疗

1.医生的决定是最终决定。

2.医疗人员有权询问、检查和救治运动员,被询问、检查或救治的运动员必须配合医疗人员的询问、检查和救治,所耗时间记录在比时间内。

3.医疗人员有权让运动员暂停比赛或强制退赛。暂停比赛所耗时间记录在比赛时间内。

4.运动员在比赛期间(比赛开始至比赛结束)接受静脉注射,将被罚时。

比赛编号及运动员商业行为

1.比赛期问,运动员必须按以下规则穿上由赛会提供的比赛号码背心:

1.1穿着在最外面;

1.2运动员只能在交替站内脱下号码背心(或接受赛会医疗人员检查时)。

1.3自行车号码必须装在自行车前把上,不得裁剪和遮挡号码牌

1.4不能更改、涂污或修改大会提供的比赛编号及背心。

1.5运动员的商业行为应得到组委会的同意,运动员赞助商不能与赛事赞助商产生利益冲突。

罚则

违反本规则的运动员将受到警告、加罚时间、取消比赛资格、停赛或禁赛的处罚

视情节严重和责任给予相应处罚。下面所列仅为大纲,仲裁委员会保留最终决定权。

特别提示:因探险野比赛属于户外比赛,所有处同均为“随即抽样”处司,因此,所有处罚均为“累加制”,即发现一次,处罚一次,最终处司为所有处的累加,设置在比赛线路上的电子监视器,具有与裁判同等的执法权利。

警告

1.警告

1.1在交替站内骑车;

1.2乱扔垃级;

1.3号码衣没有穿在最外面;

1.4器材箱没有盖好。

2.罚时10分钟

2.1累计警告3次;

2.2未按规定穿着号码衣,或更改、涂污及修改比赛编号及背心;

2.3未携带规定的竞赛装备,或未按规定将竞赛装备装入器材箱,且对竞赛安全和成绩不造成明显影响的;

2.4将补给站内难以降解的物品(如食品型料包装、纸杯、矿泉水瓶等)带出,且不听劝阻;

2.5在团队比赛中,队员之间距离超过米(跑骑交替项目除外):

2.6接受静脉注射一次≤ml,不论原因;

2.7不服从赛道规定,如:自行车推行路段骑行;

2.8在有标记赛段,偏离规定路线超过米。

3.罚时30分钟

3.1使用、未经批准的装备且获利者,如:(1)游泳比赛中使用手蹼、脚蹼或浮力板等;(2)跑骑交替比赛中骑车运动员拖拽或运送跑步运动员。

4.终止比赛及禁赛

4.1故意破坏或更改标记;

4.2故意损坏其他运动员器材;

4.3恶意阻碍其他运动员前进;

4.4使用未经批准的安全保护装备,如安全带、头盔、下降器等;

4.5拒不参加颁奖仪式;

4.6对裁判员、运动员有不文明用语或举动,故意扰乱赛场秩序,违反体有道德的行为,情节较为严重者;

4.7比赛中乘坐交通工具;

4.8服用兴奋剂;

4.9不按规定更换运动员

4.10未携带规定的竞赛装备,且对竞赛安全和成绩有重大影响的;

4.11运动员的商业行为未得到组委会同意,且拒不改正者。

申诉

1.如对比赛的组织和结果产生异议,需以书面文字形式提交给仲裁委员会,并同时缴纳申诉费,如果申诉成功,此费用予以退还。

2.仲裁委员会决定为终审裁决。

3.申诉程序:1)递交申诉材料;2)召开仲裁会,陈述观点及举证;3)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。

图文编辑

曾诗莹

审核

胡彪

校稿

刘丹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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